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 保障城市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線包含管線和綜合管廊。管線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人行通道、市政廣場、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 (以下統稱城市道路) 用地控制界線范圍內的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信 (含通訊、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監控) 等地下管線、架空桿線及箱柜、井蓋等附屬設施。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油氣、工業、軍事、鐵路等專用管線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城市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智慧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 區人民政府 (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 下同) 應當加強轄區內城市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 建立健全聯席會商機制, 研究解決城市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線與道路同步建設,城市管線信息統籌管理, 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 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管理機構承擔。
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信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以下統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業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指導管線權屬、管理或者運行維護單位 (以下統稱管線權屬單位) 開展管線入廊工作。
發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應急、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園林林業、人防、政務服務大數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 做好城市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支持城市管線集約化建設,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進行管線標識、定位、探測、監控, 提高城市管線精確測控、智能監測、智慧感知能力。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業管線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綜合各行業管線專項規劃, 結合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 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管線建設的基本依據。
管線專項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根據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安排, 征集管線與道路同步建設需求以及單獨管線年度建設安排后, 編制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管線工程建設,未列入計劃的, 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編制道路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進行管線綜合設計, 合理安排管線路由、規模及其空間位置。
管線綜合設計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投資。
第九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點功能區道路、干線和支線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樞紐站點以及其他城市道路工程涉及特別復雜地下管線情況的,應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方案包括管線的管徑、位置、走向、長度和主要控制點標高, 預留接口和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管線附屬設施布置原則和適宜區域, 管線箱柜、井蓋設置, 地上桿線集成以及管線臨時遷改路由安排等內容。
其他城市道路工程應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專篇。專篇包括管線的管徑、位置、走向, 管線箱柜、井蓋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管線權屬單位同步建設需求, 并組織開展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專家評審, 對方案執行技術標準和滿足建設需求情況進行論證。專家評審應當邀請設計單位和管線權屬單位參加。
第十一條 架空桿線及箱柜、井蓋等附屬設施應當按照要求有序布設在道路設施帶中, 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不得影響道路功能。
服務地塊開發利用的管線箱柜設施,應當在服務地塊內采取入室設置等隱蔽方式布設。
既有城市道路范圍內影響道路功能的架空桿線, 宜結合環境綜合整治、城市更新和道路大修工程, 采取同步入地方式敷設改造。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工程需要遷改現狀管線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遷改管線應當滿足原功能需要, 并符合規劃要求。
第三章 管線施工
第十三條 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負責會同管線建設單位根據管線綜合設計方案或者設計專篇,編制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組織方案, 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 時序和施工段面。管線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并提供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管線調查,對擬建范圍內地下管線進行詳查, 探明地下管線現狀, 向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既有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提供所屬管線現狀資料。
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既有管線設施信息不明或者存在危險源時, 應當組織管線專項探測, 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管位核查監理。
開展管線詳查、專項探測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投資。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公布工程建設信息,與管線權屬單位就施工區域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保護有關事宜進行協商。
開挖前, 施工單位應當告知相關管線權屬單位開挖施工信息,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管位核查、旁站監護等工作。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管線保護措施,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 無需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 無需繳納占道挖掘修復費。
第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范設置標識。
采取非開挖方式實施管線工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敷設管線的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 并向測量單位提供施工記錄等竣工測量參照資料。
采用非金屬材質進行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
敷設高危管線的管線工程, 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應當在管線覆土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管線竣工測量。城市道路遷改管線應當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實施竣工測量。管線竣工測量費用納入工程投資。
未完成管線竣工測量的, 監理單位不得同意覆土, 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 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完成后,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施工資料和竣工測量成果, 組織編繪或者實測綜合管線竣工圖,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投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檔案時,應當對綜合管線竣工圖的完整性等進行查驗。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接受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并按照規定移交竣工檔案。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 及時向管線權屬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 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拒絕接收。除另有約定的外, 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 由管線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廊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適度超前、分步實施的原則建設, 合理構建干線、支線和纜線有機銜接的綜合管廊體系。
在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主次干道以及主城區管線密集區,結合路網建設和城市更新等同步推進干線、支線綜合管廊建設; 對主城區斷面狹窄、空間緊張的次干道、支路以及電力、通信接線復雜區域, 應當結合道路更新和架空桿線入地等同步建設纜線綜合管廊。
第二十二條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和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需要, 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考慮各類管線接入、敷設、增容、 引出支線等需求, 并征求入廊管線單位意見。
第二十三條 綜合管廊兩側各 500 米范圍內規劃入廊的各類管線應當全部入廊, 不再另行安排管線建設。規劃入廊管線包含 10 千伏以上的電力電纜、通信電 (光) 纜、廣播電視電 (光) 纜、管徑 300 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壓力排水管、熱力管和再生水管等。
綜合管廊兩側各 500 米范圍內,因工程建設涉及既有管線的, 由建設單位就地進行管線保護或者采用臨時遷改方式, 待綜合管廊建成后及時入廊。
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管廊運維單位) 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遷改入廊的管線, 入廊費由提出遷改需求的單位承擔, 日常維護費由入廊管線單位承擔。
入廊費應當考慮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日常維護費應當考慮綜合管廊維護管理成本以及管線占用綜合管廊空間比例、 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
收費標準由管廊運維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管廊運維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 建立并落實維護、入廊、應急、安全管理等制度。管廊運維單位發現危害綜合管廊安全以及未按照規定入廊的管線施工等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入廊管線單位負責所屬管線以及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遵守管廊運維單位管理規定, 建立并落實管線維護、安全保障、管線巡查、應急管理等制度。
入廊管線單位需要廊內作業的, 應當取得管廊運維單位同意, 并對綜合管廊以及綜合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在管線入廊前和管廊運維單位簽訂入廊協議, 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數量、費用標準、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內容。
第五章 管線維護
第二十八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權屬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條 管線權屬單位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 查明所屬管線管位, 動態更新信息, 配合做好管線專項普查;
(二) 建立管線巡護制度, 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
(三) 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序安排更新改造;
(五) 制訂應急預案, 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廢棄管線, 暫時無法拆除的, 應當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 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 明確斷開點位。
管線權屬單位拆除、遷移廢棄管線的, 應當依法申報注銷。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城市管線安全運行。在城市管線用地范圍內, 禁止下列行為:
(一) 擅自壓占城市管線進行施工;
(二) 拆除、損壞、 占用、挪移城市管線;
(三) 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城市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 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 擅自接駁管線;
(六) 其他危害城市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維護城市管線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將管線綜合規劃、普查與補測補繪成果以及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的管線信息錄入信息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信息平臺的維護、更新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及時匯交所屬行業管線隱患排查、管損事故報告、竣工測量、廢棄管線資料等信息。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負責所屬專業管線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實現專業管線數據空間位置和屬性信息的動態更新, 并和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市管線信息數據的交換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 協調有關管理部門及單位共同參與信息平臺管理和應用; 建立“市建區用”的信息平臺應用工作機制, 保障城市管線信息采集、處理、更新的時效性和實用性。
第三十四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既有城市管線信息數據按照規定的交換格式、標準要求, 統一匯交至信息平臺。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將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匯交至信息平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后, 將管線綜合竣工圖成果匯交至信息平臺。建設單位、管線權屬單位及相關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匯交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 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 應當依法依規存儲、管理和使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的, 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報批評:
(一) 違反第八條規定,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未進行管線綜合設計的;
(二)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未編制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組織方案的;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管線權屬單位無故拒絕提供管線現狀資料的;
(四)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管線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劃將管線入廊的;
(五)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管線權屬單位、建設單位未按時向信息平臺匯交管線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管線施工單位無故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的;
(二)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建設單位未查明施工區域既有管線現狀情況擅自組織施工, 或者監理單位未對管位核查進行監理的;
(三)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測量, 或者監理單位對尚未完成管線竣工測量的隱蔽工程同意覆土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的, 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危害管線行為的, 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 地下管線詳查, 是指在工程實施前, 為滿足建設要求, 采取適當的技術方法, 對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進行詳細探測的過程。(二) 管線專項探測, 是指當工程需要獲取重點管線、特殊管線的準確空間位置, 而地下管線詳查無法滿足需求時, 對指定區域管線或者特定管線進行探測的工作形式。(三) 入廊管線單位, 是指按照規劃要求應當進入綜合管廊或者已經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權屬單位。(四) 城市管線綜合信息平臺, 是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搭建, 集成城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線普查整測數據和專業管線數據, 服務于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專業應用的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2012 年 3 月 19 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 225 號發布、2017 年 10 月28 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82 號修訂的《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同時廢止。